索引号: | 431100028/2018-00806 | 分类: | |
发文机关: | 市国资委 | 发文日期: | |
名称: | |||
文号 : | 永国资〔2017〕81号 |
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|
文件 |
永州市民政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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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州市财政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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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
永州市国资委、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、
市住建局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国资委、
民政部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
国有企业办市政、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
移交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
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市直有关部门,各市属国有企业:
为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,现将《国务院国资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、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》(国资发改革〔2017〕85号)转发你们,同时结合永州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,请一并贯彻落实。
1、凡永州境内国有(含中央、省属、市属、县属)企业承担办市政、社区管理等职能的,都必须按国资发改革〔2017〕85号文件要求做好分离移交工作。
2、各县(区)人民政府尽快落实市政、社区涉及的接收单位,明确接收程序和部门职责,于12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改革科(地址: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厦913室,邮箱:yzgqgg@163.com)。
3、各企业要迅速明确分离移交资产范围、人员状况、工作职能,整理有关档案资料,编制分离移交清单,于12月31日前向属地县(区)人民政府提交申请,做好分离移交各项工作。
永州市国资委 永州市民政局
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17年12月27日